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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施工未系安全带受伤,“包工头”和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 大同法制 2022-1-29 20:33:3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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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施工现场,工人从3米脚手架跌落,赔偿谁来负责?“包工头”还是公司?

从施工高台不慎滑落
2019年2月19日,原告朱某经人介绍到A工地做瓦工。2019年4月2日早上7时许,朱某在工作时从施工现场近三米高的脚手架上滑落下来。
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派人将朱某于事发当日送至江苏省句容市某医院就诊,其间共花费医疗费52531.2元。后经鉴定,朱某构成九级伤残。
经核查,安全帽及安全带均已发放,并放置在现场,朱某在事故发生时只佩戴了安全帽,并未系安全带。原告朱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陈某与A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7178.34元。

法院: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自然人借用企业的资质承包工程,受雇于自然人的工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到伤害,该自然人与企业应对工人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两被告称案涉工程是陈某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的,工人的工资由陈某发放,双方是借用资质。由此可见,A公司将其资质借给陈某,其对陈某作为自然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是明知的,故A公司与陈某对朱某受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各方的过错问题,综合朱某与陈某、A公司的过错和法律事实,本院酌定陈某、A公司对本起事件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朱某自担20%的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两被告赔偿朱某损失共计193536.79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陈某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包工头”,朱某经人介绍到工地上工作,由陈某为其发放工资,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
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本案发生的时间为2019年,应适用修订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案的情形下,发包人、分包人系共同侵权,且连带赔偿责任的承担也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法院判决A公司与陈某对朱某受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各方过错承担的问题,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朱某在该工地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滑落受伤。
一方面,朱某作为常年在建筑工地工作的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离地面近三米处作业应当佩戴安全带,其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带导致自高处滑落,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其本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陈某、A公司对工地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对朱某未佩戴安全带登高的行为未及时加以禁止,对朱某受伤的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法官提醒,城市的发展与建设离不开劳动者的辛苦付出,劳动者在工地上工作时一定要注意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范,保障自身人身安全。工地施工单位也应对工人进行安全施工培训,配备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避免各项安全措施流于形式,同时为工人购买人身伤亡意外保险,减少因意外造成的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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