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林某系同村村民,2021年10月,林某准备对自家饲养的一头公牛进行阉割,请朱某帮忙。在此过程中,因牛激烈反抗,导致朱某受伤。经鉴定,事故造成朱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赔偿相应损失。
执行 耐心劝导 现场普法
今年4月的一天,申请执行人朱某拄着拐棍一瘸一拐来到宣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找到执行法官诉说案情,并提供了被执行人林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次日,执行法官赶赴被执行人林某家中落实财产情况,发现其家中确有10余头牛。
法官叫来双方当事人组织和解。但林某与朱某的情绪都较为激动,双方均不愿让步,和解工作难以开展。执行法官耐心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林某和朱某最终同意各退一步,朱某愿以5万元了结此事,林某愿以家中饲养的牛进行抵债。
在对牛进行现场议价、称量过程中,执行法官全程录制执行现场视频,做好执行笔录,并让林某、朱某签字认可。至此,双方握手言和。
释法 无偿帮工遭受损害 根据各自过错担责
无偿帮工关系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从而与他人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林某在请朱某帮工时,明知对牛进行阉割的过程中会存在很高的危险性,但却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导致朱某受伤,造成十级伤残的结果,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间,朱某明显存在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及义务帮工法律风险意识较低的过错。
乐于助人、帮助邻里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邻里之间串工帮忙再平常不过,举众人之力办邻里事,是农村民风淳朴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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