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牟家文以手机销售柜台上的价格标签内有“5.7寸超大高清显示屏”,而实际购买的手机显示屏的实际尺寸为5.7英寸为由,要求销售方承担三倍赔偿,法院经审理后并未支持其诉求。 2014年2月26日,牟家文以2698元的价格在王者通讯公司的经营场所处购买了步步高牌手机一台(型号为X510)。对于该型号的手机,王者通讯公司在销售柜台内样品手机旁摆放了一张价格标签,该标签内有“5.7寸超大高清显示屏”的内容。根据该手机的说明书及宣传资料,均记载该手机显示屏的实际尺寸为5.7英寸。牟家文认为,前述手机(以下称涉案手机)在销售柜台处的标签记载了显示屏为“5.7寸”,而涉案手机的显示屏实际尺寸为“5.7英寸”,王者通讯公司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遂于2014年3月6日,向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投诉。2014年3月7日,贵港市港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王者通讯公司作出港北工商责改字[2014]01-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王者通讯公司经营场所“步步高手机”专柜内一张小卡片宣传资料对‘步步高手机’(X510)屏幕尺寸使用“寸”作为计量单位宣传,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王者通讯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因纠纷解决未果,牟家文起诉至法院,要求王者通讯公司三倍赔偿其经济损失共8094元。对此,王者通讯公司认为,其并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其公司销售人员在样品机价格标签上手写将“5.7英寸”标注为“5.7寸”,是误用了中国传统计量单位的通俗表述,在文字表述上不是很规范,但并没有误导、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查明,5.7寸等于7.48英寸。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虽然在价格标签处使用“寸”作为计量单位,未严格按规范书写计量单位,但该价格标签是属于宣传资料,并非商品说明或商品标准。此外,“寸”与“英寸”的差距明显,且样机实物就摆在该价格标签旁边,消费者根据生活常识即可判断商品的实际尺寸大小,且商场内摆放的关于涉案手机的海报、手机盒内的产品说明书均明确记载手机显示屏的尺寸为5.7英寸。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五)项:“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欺诈行为并不属实。故对原告关于被告在销售涉案商品过错中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至于贵港市港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被告作出港北工商责改字[2014]01-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责令整改的原因只是虚假宣传行为,但该虚假宣传行为并非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故该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在销售涉案手机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牟家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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