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的快递在运输过程中不慎损坏,谁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的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对此给出答案,运输的快递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1月8日,宁国市某机械厂需邮寄一大件设备至温州市某镇,联系了快递员上门取件,并提醒快递员要妥善包装,同时支付了运费及包装费(包括用来包装该设备的木架)201元。但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件人发现外包装无木架,设备损坏。该机械厂多次向快递公司要求赔偿设备维修费和因设备维修停产所造成的损失,但快递公司答复,机械厂寄送设备时未选择保价,设备损坏只能按寄物品时快递单上的声明价值及保价金额赔偿500元。双方就赔偿金额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机械厂遂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设备维修费和因设备维修停产所造成的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是否按照快递运单上约定的关于保价的限制责任条款进行赔偿。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的,对未保价的快件,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快递公司在寄出设备后向机械厂发送了电子回执,该运单非机械厂填写,亦未签发给机械厂,快递公司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对按运单上保价内容告知过机械厂,运送设备到达约定地点时外包装已无木架,导致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损坏,快递公司存在过失,应对机械厂的设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机械厂主张的因设备维修停产所造成的损失,机械厂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认可。依法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机械厂设备损失19000元,驳回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寄送贵重物品时,最好对快件进行保价,保留快递单据,详细填写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协助履行货物验视义务,同时收到货物后先验收再签收,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快件丢失或者毁损,双方如果能够协商一致解决最好,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根据《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依法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治安徽网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