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经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的,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其作为公司的法人股东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再根据《公司法》第180条、183条、186条的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未经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的,虽然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却只能开展清算工作,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在此期间,该法人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当被依法处置,一般来讲有三种处理方式: 1、公司回购该股权 由于公司回购股权涉及公司减资,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建议尽量避免此种处理方式。 2、公司其他股东受让该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因此,该法人股东所持股权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 3、非公司股东的其他人受让该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2款、3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在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该法人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非公司股东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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