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恋爱本应该是你情我愿的事,就算分手也要好聚好散。可偏偏有人试图“强扭瓜”,并为此承担了严重后果。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情感纠葛引发当事人心生恶意,继而纵火毁坏他人财产的案件。 案情 因感情纠葛 纵火烧房 男子晏某与女子杨某发生感情纠葛后,晏某多次给杨某发短信,但均未获回复。今年1月的一天晚上,晏某请人驾车将其送到宣威市某村委会找杨某未果,遂翻墙进入杨某家,从杨某家猪圈里找出草料,放到房门边点燃后逃离现场。晏某纵火的行为致杨某家3间房屋被烧毁。经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房屋及物品价值3272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晏某故意放火焚毁公私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晏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后果,但并未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属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晏某在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放火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晏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认为,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对放火行为导致的损失,被告人晏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晏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由晏某赔偿杨某等人被烧毁房屋及物品损失32722元。 释法 放火致重大损失的可判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案例中,被告人晏某是一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却没有妥善处理好个人的感情关系,作出过激举动,害人害己,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以后的生活中也将面临诸多影响。 法官提醒大家,在法治社会中,所有人都要遵守法律法规,莫要意气用事,一时的泄愤,并不能解决问题,甚至会“踩过”法律的底线。每个人都要提高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用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情感,解决矛盾。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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