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某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2019年12月,业主胡某因该公司物业服务问题,在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与物业经理马某发生争执。此时已下班的刘某见状,上前对二人进行劝解,劝解过程中双方争执,刘某失手将胡某推倒在地,造成胡某受伤。后胡某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胡某出院后将该物业公司及刘某共同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及刘某共同赔偿胡某医疗费、误工费等9000余元。 物业公司赔偿业主5000元 被告刘某称其系履行职务行为,不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物业公司认为,侵权人是刘某,刘某在下班期间致胡某受伤,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泗阳法院审理后依法进行法律释明,刘某虽是在下班时间致胡某受伤,但其行为是在参与处理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纠纷,和职业工作内容相关,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经法院主持调解,该物业公司赔偿胡某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当场兑现,胡某也放弃了其它诉讼请求。 履行职务行为造成损害 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或者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即使行为并未发生在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地点,作为工作单位或雇主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系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办公地点为解决物业公司纠纷失手致人受伤,系执行其工作任务,即使是其下班时间,亦应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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