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体育课时,一名高三学生被飞来的足球砸伤眼睛,责任谁来担呢?近日,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8年9月13日,连江某中学任课老师组织学生踢足球,学生小吴被学生小郑踢出的足球砸中眼睛。随后,班主任将小吴带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小吴左眼创伤性青光眼。其间,学校为小吴垫付医疗费5000元。后因赔偿问题,小吴将小郑、学校及保险公司诉至连江法院。 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任课老师组织学生踢足球,属于正常的教学行为,小吴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过错,且事发后,学校及时采取措施,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学生的受伤没有过错。故小吴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同时,体育活动具有对抗性、风险性,容易发生意外伤害,小吴、小郑对此具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小吴被球砸伤属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伤害,小吴未能证明小郑有故意伤害或违反体育规则的行为,故小郑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鉴于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依照公平原则,小郑应当对小吴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小吴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小郑适当补偿。 学生在校园内受伤的事故时有发生,如何划分具体责任呢?法官庭后表示,新颁布的民法典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儿童)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负有举证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8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由受到伤害的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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