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民法典》出炉 著作权法新规知多少?

来源: 大同法制 2020-8-22 18:58:31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82707cxb3doc3yzb3c3qm.jpg


  2020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始审议著作权法修改稿。2012年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公布由国家版权局起草的著作权法修改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自那以后,在其内部对一个草稿有过一次征求意见,外界对修订工作充满期待。现在,出自司法部的审议稿直接提交立法机构进入审议程序。对比8年前后的两稿,正在审议中的修改稿变化较大,很多人表示失望与不解。略去修改稿细目的具体设计与安排,本文仅就著作权法立法、修法的背景和任务,并联系《民法典》与法律修改的关系,提出以下简要的看法。
  一、著作权法的时代背景和修改目标
  前后两稿的差别,显而易见,根本原因在于修法目标和指导思想有所变化。本文认为,此次的送审稿所反映的修法思想和整体安排等根本问题,值得商榷。此番立法机关审议,不仅应关注具体制度、个别条文、法律术语、利益取舍等局部问题,更应关注基础性、全局性的问题。本文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基础和战略出发,权衡根本,系统审视,通盘考虑,认真设计。
  现行著作权法的起草工作,历经11年,其间磕磕绊绊,时辍时续,于1990—1991年颁行。2001年为加入WTO作了些许改动。2010年又因执行WTO诉讼裁决作了简单修订。回顾起草工作,虽然有四位法学家参与,也曾请佟柔、江平等教授指导。但平心而论,总体上仍缺少历史传承,缺少理论支持,缺少制度参酌,缺乏实践经验。起草队伍凭着热情和责任感,勉力而行。一方面,时时关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政方针,体味理论界对改革的解读。另一方面,努力学习外部知识,包括国际条约、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制度。加上两次修改,概括起来,颇有“懵懂立法,被动修法”的意味。因此,严格讲,这部著作权法实为颁行三十年来的第一次主动的、有实质意义的修订。又适逢《民法典》颁布,就更有必要下苦功夫,认真设计,有所作为。
  法律修订是科学研究。应当坚持科学精神,注重事实,注重逻辑,注重问题意识。法律修订也是技术创造,是复杂的社会工程设计。无论自然工程,还是社会工程的设计,都应当坚持技术理性,尊重自然法则,尊重经济规律,尊重人性。科学与理性,是常识,是深入骨髓的现代意识和普世价值,既不神秘,也不复杂,但真正做到,并不容易。工程设计应当有清晰而确定的目标任务、节奏有效的施工程序,以及严格的衡量和可检验的标准。施工有蓝图,竣工有验收。法律修订的核心,首先要明确修法背景,它决定修法的任务。而修订的前提,一是对现行法律这个“设备”的历史与现状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与评价,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对修法所面临的技术、经济、社会、法律问题和国际环境以及发展趋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做到“眼里有活儿”。没有这两个前提,法律的修改就没有基础、没有方向,就没法设定指标明确、认识统一的任务,就没有衡量修法优劣和成败的标准。立法机构的审议,应当以修法“蓝图”为参照,以宏观目标为纲,对比检视制度安排和细目设计是否满足了目标的要求;评估改造后的“新设备”能否应对未来之需。因此,法的修订目标和修订质量才是衡量修法工作的真正“系数”,才是第一位的问题。
  (一)需要对现行著作权法的历史和现状有客观的认识与评价
  第一,就时代属性,就基因和血统而言,现行著作权法基本上是一部典型的计划经济的产物。长期以来,关于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是全盘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等观念,天经地义,根深蒂固,耳濡目染,深入人心。著作权法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尽管彼时的经济体制已经处于变革进程中,但经济社会大政如旧,计划原则深入骨髓,不容挑战。改革前景并不明朗,从国家领导到社会公众,改革大方向是什么,如何发展,怎么规划,长期是“摸着石头过河”。在此背景下,无论起草者还是立法机构,都是懵懵懂懂。受计划经济体制和思维的孕育滋养,著作权法从起草到审议,再到颁布,从事实思维工具,到价值判断标准,无不浸润着它赖以生根、发芽、孕育、诞生的社会条件。因此,著作权法的计划经济时代特征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基本事实。
  第二,著作权法颁行时,中国还是一个农业社会,远没有完成工业化。中国落后于发达国家整整一个时代。法律起草中多数人最直接、最习惯考量的产业背景,是以政府经营的书报期刊等出版机构为中心的传统印刷出版业。而印刷技术还处于古登堡的机械设备阶段,数字技术出版技术还未出现。知识界的思维还停留在“杀青”“付梓”等出自“天工开物”式手工作坊的雕版技术习惯上。公众的著作权意识近于原始,在中国,没有几个人知道,著作权竟是由多种权能构成的十分复杂而开放的财产形态。作者内心,从没有与出版社平等的观念。记得20世纪80年代,冯其庸先生一本在文物出版社出版的旧作,被香港出版商相中,冯先生竟问我,文物出版社能否批准。人们天然认为,投稿书籍报刊,作品的一切就交出去了,听凭出版社付给稿酬,是著作权的唯一和全部,连手稿原件也想当然归了出版社。在这种背景下,起草及审议法律参与者的知识积累、见识眼界、著作权认知以及驾驭立法技术的能力,不足以把握未来的转型社会需求。
  第三,著作权法颁行时,中国还是一个相当封闭的社会。虽然1992年中国同时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但是国家和社会、国民个体,对外部世界的了解,无论历史,还是现实,无论实践体验,还是思维认知,都极为有限。整个社会呈现出全方位的封闭性。而其中封闭的精神文化对人的思想的禁锢,比之物质上的铜墙铁壁,更为严苛。皮名举“不读中国历史不知道中国的伟大,不读西洋历史不知道中国的落后”那句百年前的话,用在三十年前,并不过分。我们囿于计划经济的余音,轻经济,忽视了文学、艺术、电影、电视剧等创作和生产活动具有的经济属性,未充分认识到发达国家的“娱乐业”是可以产生巨大财富的经济产业,导致激励文化创作与生产的机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外著作权贸易长期以买入为主,我国没有与国际社会平等著作权交易的能力,不具备融入国际社会的物质、文化、思想与制度准备。   
  (二)认识当下修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及发展趋势
  自1990年至今,三十年间,中国社会的上述基本条件都发生了根本的转变。第一,在邓小平的推动下,中国建立了市场经济。第二,我国摆脱了两千多年的农业社会束缚,工业化建设取得辉煌成就,建立起世界最完整的制造业体系,被推崇为“世界工厂”,还跨入了数字经济阶段,开创了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时代。第三,自加入WTO起,在经济上融入国际社会,成为国际经济社会重要的一员。走向世界,全球互通,已成为数以亿计的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世界已经和中国融为一体。回顾著作权法的三十年,站在世界看中国,从历史的眼光看,上述三大转变,与转变前的四十年相比,其中的每一个转变都是改天换地、意义非凡,都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中国利用工业文明的成就在于,花了三十年,几乎完成了西方用三百年艰苦探索才实现的工业化。中国人的存在、思维、行为等生活方式等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今天的中国,在经济、技术水平上,已经与发达国家处于同一个时代。因此,计划经济时代的著作权法,这个“老旧设备”如何反映这因应完成了三大转变的现实生活,成为修订工作的中心任务。
  在此期间,发达国家为了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挑战,已经完成了对著作权制度的革命性的改革,美国索性直接以数字经济为对象修改了它的版权法。
  (三)明确修法任务
  如上所述,与三十年前相比,中国的经济体制、生产方式、国际环境,都发生了根本的转变。现行著作权法颁行时的技术、经济、社会和国际环境等基础条件,几乎荡然无存。这一现实,要求我们对著作权法的修改,从“道”到“器”,从结构到全局,必须转变观念,重新构造。历史证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归根结底是由科学技术决定的。面对这样一个客观问题,著作权法的修改没有多少选择余地。以历史发展眼光看,计划经济的著作权法俨然“考古”出土的“器物”,无法适用于一个市场经济的、工业化加数字化的、开放的超大型经济体。横看世界,中国与同处一个技术经济时代的发达国家,甚至发展中国家相比,著作权制度落后了一个时代。因此,中国著作权法面临的不是小修小补,小打小闹,而是需要“更新换代”。2011年国家版权局启动修法时,无疑明确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大家都认识到,如果说2001年和2010年的著作权法小改、微调是外力之下,不情愿被动为之的话,这次修改才是三十年来的第一次有实质意义的修改。概括地说,这次修改是客观要求,主动作为,既有必要性,也具紧迫性。这一客观背景和理性认识,决定了这次法律的修改任务。
  (四)明确修法原则和目标
  2011年启动著作权法修改时,国家版权局指导思想明确,并与理论界、法律界、产业界深入讨论,反复切磋,达成了广泛共识,最终统一思想,确立了与时俱进和全面、系统修改的原则。其任务目标十分清楚、明确,就是要打造一部与数字经济相匹配的符合实际、面向国际、面向未来的新时代著作权法。
  遵循上述指导原则和修订目标,国家版权局做了认真的调查研究,积累了大量的资料。还委托学术机构分别设计了三个专家意见稿,在此基础上,精心构建,反复酝酿,提交了一个基本架构和运作体系合理、积极进取的意见稿。该意见稿对具体制度的取舍、体系结构的调整、利益平衡的拿捏或规则细目,反复做了细致的“打磨”。业界主流观点认为,该意见稿的方向是正确的,价值取向是积极的,是有担当的,为修好著作权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此次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审议稿,可谓“十年磨一剑”。但与2012年的国家版权局意见稿相比,其对修法任务、目标、指导思想和原则的态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总的感觉是,这次审议稿仍滞后于中国的技术经济发展,滞后于中国的社会生活,滞后于各国发展和全球化的大趋势。
  修法也是立法,是一件有要求的事。法的核心功能是它的纲领性。所谓纲领性,就是前瞻性、预见性和引领性。修法的任务、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都是围绕它的功能确立的。这些都不是虚幻的概念,都是可以通过制度和具体规范加以构建而实现的法律价值。立法目标是纲,是重中之重,它决定了制度作为“技术”,作为“器物”的价值和社会功能,决定了这部著作权法的全貌,也决定了它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发挥其功能的效果。
  我国著作权法,已是全球著作权和知识产权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次审议稿的设计与中国的现状不相匹配,滞后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社会繁荣和国际化,滞后于司法的需求,滞后于我国国民的发展愿景。本文认为,与工作任务相比,修法应当是重要的事业。与其“赶工期”完成任务,不如注重“实绩”。著作权立法是一件很专业的事情,应当重视专家的力量,这也是四十年来著作权法的立法经验,且具有可行性。我们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有了一支相当不错的专家队伍,有了国际条约和先进国家的法律样板,有了三十年的实践经验,无论理论研究能力,还是制度设计、构建能力,相比三十年前,完全是“换了人间”。本文认为,就目前的积累,现有的立法资源和能力,只要充分运用,完全可以在短时间内构建一部新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本文建议:立法机构调整思路,组织业内专家集中力量攻关,重新构想修订工作。用不了多长时间,定能推出一部能上高速路的“跑车”,这反而是一个大大的节约。
  二、《民法典》是著作权法修订的理论指南和法律依托
  在著作权法的修改审议阶段,恰逢《民法典》颁布。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私权制度,是一部人民权利的百科全书,它系统反映市场经济和人性对生命、自由、平等、尊严的先天向往之愿望的法律诉求。《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目前在《民法典》的形式体系中没有设置知识产权编,但是通过总体安排,知识产权诸法已经完成“认祖归宗”程序,实质上成为《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把知识产权纳入其中,归为私权利,并通过分则各个相关的编、章、节等具体制度、规范,对知识产权做出全面、系统的安排,并牢牢地绑在《民法典》的宏大战车中,因而,徒知识产权法律无以自行。《民法典》还为知识产权诸法提供了理论指南和法律依托,使知识产权始终受到《民法典》的规定、护佑,还包括制约。众所周知,我国素无私权传统,理论落后,制度阙如。商标法、专利法是部门立法,加之二者早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颁行,先天具有“去民法化”倾向。著作权法颁行于《民法通则》之后,与民法关系处理相对较好,但也属部门立法。这一轮著作权法修改,应当按照《民法典》的标准认真检验,洗刷、荡涤其计划体制痕迹,去除其封闭思想的束缚和影响。本文认为,著作权法修改至少在以下两个问题上,尤其应当注意与《民法典》的协调。
  (一)法律修改应当把握著作权的私权属性,以私权为基础确定法律行为的规范和限制
  著作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强调著作权的私权属性,并非杞人忧天。有学者一直以来都有一种误解,他们不排斥知识产权是私权,但又错误地认为“知识产权也具有公权力属性”,提出“知识产权的私权公权化”的观点。并混淆二者的区别,把类似法国、越南等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典,与韩国、日本等国的知识产权基本法这两种性质迥异的法律类型混为一谈,前者属于私法,后者是规范政府推进知识产权政策的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因此,这次修改应当避免出现破坏私法体系的现象。
  (二)著作权法修改应当彰显《民法典》的精神和价值
  著作权法修改应当彰显《民法典》“人民的利益至上”和“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人文精神,实现《民法典》的私权制度价值。《民法典》是对《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承诺的落实,是对国家关于“人权”“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和“人民的利益至上”的法律规则和政治宣示的贯彻。私权是自然法则、经济规律和人性集于一身的法律体现。在一个正常的国家,私权是法治的基础,没有对私权的充分有效尊重与保障,就没有法治。在中国,“人民的利益至上”。“中国发展的根本目标,是为让中国人民过上更好的日子。”如果没有“人民的基本权利至上”,就谈不上“人民的利益至上”。《民法典》作为私权总汇,是“人民的基本权利至上”的法律表达。法律是最靠谱的承诺。相信,那些看似空泛的原则一旦转化为民法保障,通过发挥教化作用,必将推动国民法治观念的转变,帮助公众树立现代的国家观和国民观。《民法典》蕴藏着这样的观念:人是世间的最高价值存在,是一切的出发点。如康德所言,人是目的而非工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而不是任何团体或个人的“驯服工具”。因此,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非相反。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和《民法典》的精神意义,远大于制度的价值。在中国,现代化启蒙仍然是长期的任务,普及科学、自由、民主、公平、正义等核心价值观常识仍任重道远。《宪法》和《民法典》说明:唯有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才有可能追求“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目标。
  根据《宪法》和《民法典》,著作权法修改须坚持两项基本原则:第一,以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为中心。这是该法的灵魂与核心价值所在。尽管受到时代的诸多局限,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仍是当年著作权法一以贯之的立法宗旨。有的欧洲大陆国家,甚至直接将该法名之曰“作者权法”。第二,私权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私权的精髓,否则,私权就是空头支票。但是,在计划体制下,这个原则在制度设计中往往难以贯彻到底。这次国务院送交的修法审议稿仍反映了这种倾向,偏离了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为核心的原则。送审稿报告称,修改是为了“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保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表达不够准确。法律必须清晰界定,著作权法不是以保护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种主体为宗旨的法律。在著作权法中,除了创作者,没有其他人的地位。作者和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唯一的原始主体,他们的权利是绝对权利、对世权,是立法赋权。传播者、使用者的地位是继受主体,他们的权利是著作权人授权传来取得,是相对权利、对人权。在著作权法中不应当规定传播者、使用者的地位,更不应当将其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宗旨。这个原则在专利法、商标法的宗旨也有相同的表达。保护知识、技术的创造者,创造者权利至上,从来是知识产权法的通则,不应曲解,不容擅改。
  本文认为,著作权法送审稿的问题不是枝节的、局部的,而是存在于立法宗旨、指导思想、立法目标、修改任务,以及包括但不止于作品定义、保护宗旨、著作权对象、权利客体、权利行使、权利限制、权利保护、权利滥用、政府管理机构、执法系统、集体管理机构、演绎作品、邻接权、合作作品、视听作品配套等一系列系统的、全局性的问题与矛盾。有着三百多年著作权法实践的英国之所以将著作权法比作“鬼学”,不是指其神秘,而是强调它技术和利益的复杂性。毋庸置疑,在互联网环境下,尤其如此。中国著作权法三十年才真正修改一次,应当珍惜这个机会。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相关推荐

这种工伤,私了合适吗?

这种工伤,私了合适吗?

  王先生是某公司的保安,2022年1月的一天,王先生在上班期间因工作与他人发生争

在快手,用别人头像发表不当言论?

在快手,用别人头像发表不当言论?

网络空间虽是人们交流思想的场所,肆意发布不当言论,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

人被抓了就能解除合同,有没有道理?

人被抓了就能解除合同,有没有道理?

公司职工张某因参与寻衅滋事且情节恶劣,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在这种情况下,公

这样的录音算证据吗?

这样的录音算证据吗?

公司拖欠了我3个月工资,经理虽然口头认账,但却拒绝出具欠薪条。为防止公司日后赖

这样做的视频算侵权!

这样做的视频算侵权!

短视频博主小张创作发布的短视频主要围绕商家要求广告宣传的商品。小张发现,小梁多

5万元,存在银行的钱没了?

5万元,存在银行的钱没了?

  父亲去世后,儿子想取出存折内的存款,却被银行告知其账户内的存款早已在其

两个核桃的商标侵犯!

两个核桃的商标侵犯!

“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这句通俗易懂的广告语使得“六个核桃”系列产品广为人知

租房合同没说期限,怎么办?

租房合同没说期限,怎么办?

中介租房约定租期为2年。在租期即将届满之前,房东发微信问我是否续租,我只简单回

关于我们 文章投递 寻求报道
电话咨询: 13015398243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