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政府、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市直各单位,各国有企业: 为落实中央及省两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要求和我市《实施意见》(同办发[2017]13号),按照《大同市委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在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中加强“三基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我市加快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完成时限 1、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各县(区)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务必于8月底前完成设立法律顾问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 2、市、县两级党委及所属工作部门务必于10月底以前完成设立法律顾问工作,乡镇(街道)党委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 3、各国有企业务必于11月底前完成设立法律顾问工作。 4、市卫计委、市教育局推动所属事业单位8月底前完成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其他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 5、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10月底前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向市司法局申请办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二、落实推动措施 1、各县(区)及各单位在本通知下达后,务必于每月25日前(本月报送时间为8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向我办报送本月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进展变动情况及统计表。我办汇总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省普法办专题报告我市工作进展情况。 2、根据同办发[2017]13号文件我市《实施意见》第十一条,市、县(区)、乡同级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服务;党委和政府可以分别统一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服务。 3、将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各国有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市普法办成立督查组,对此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相关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积极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 市委法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国资委要认真履行牵头部门工作职责,摸清底数,掌握情况,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和国有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确保立足实际,不留死角,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联系人:刘艳茹,电话:0352-7621286 电子邮箱:1229480656@qq.com 大同市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