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西城法院聚焦老字号商标权益保护,专题调研老字号商标权类型化案件,针对老字号权利主体意识不清晰、权利边界掌握不准确、历史传承存证不完善、侵权赔偿举证不充分等问题解读典型案例,提供司法建议。
老字号承载工匠精神,拥有世代传承的独特产品、精湛技艺以及服务理念,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宝贵财富。商标权作为老字号传承发展的核心权益之一,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行使、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得到重视的当下,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西城法院关于老字号商标保护及对老字号商标侵权典型案例进行了解读。
权利主体不准确 越权起诉难获赔
A集团公司是“老莫”文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莫斯科面包坊公司为该集团旗下分公司,另一分公司莫斯科餐厅制作的俄氏面包、糕点自1954年以来一直作为招牌餐品,广为人知,备受赞誉,一般被称作“老莫”。一天,A集团公司发现B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面包,面包柜台展牌、产品价签、包装袋均广泛印有“莫斯科面包坊”、“北京老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品”等文字标识,A集团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和其分公司的字号权,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斯科面包坊”文字标识为原告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在分支机构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况下,相应权利应由分支机构主张,故A集团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字号权,缺乏依据,最终法院仅对其“老莫”商标权部分主张予以支持。一般来说,老字号企业经过历史变迁,分合集散,最终会形成多个主体,而老字号的权属必须考虑其主体之间的关联和发展历史,明晰法律上的权利主体才能实现最终的诉讼目的。
商标使用需规范 滥用“简称”亦侵权
张先生是“合义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某天,张先生发现一家名为“华天合义斋”的饭店在招牌、菜单、餐具、店堂告示中突出使用“合义斋”三个字。张先生认为该饭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合义斋”商标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饭店停止侵权,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而被告饭店认为其使用的是注册商标“华天合义斋”,该商标为案外人某公司的注册商标,被告饭店是经案外人某公司的许可使用该商标,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商标法》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都属于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无论是超范围还是不规范使用商标,均有可能进入其他商标的权利范围,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例中,虽然“合义斋”和“华天合义斋”均在第43类餐馆、饭店上获准注册,但两枚商标分属不同权利人,“华天合义斋”不能简称为“合义斋”,否则将进入他人商标权“领地”。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在其牌匾上使用“华天合义斋”,属于对其商标权的行使,并未侵犯原告商标权;而其在菜单、餐具、店堂告示中使用“合义斋”,属于不规范使用,此种使用行为进入了原告的“合义斋”商标权范围,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知名”仍需多举证 侵权损害易考量
某墨业公司是“一得阁”商标的注册人,2016年3月30日,某墨业公司在林先生的经营场所公证购买了墨汁五件。该墨汁外包装上标有“一得阁墨汁”等字样。某墨业公司认为,林先生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一得阁”商标,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先生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林先生辩称,墨汁不是被告生产的,被告只是销售者,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例中,原告在起诉时称“一得阁”是“百年品牌”“知名品牌”,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品牌知名度,在庭审质证过程中经法院询问,仍未提交相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最终,法院认定,林先生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但因原告举证不力,结合在案证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本案中,实际上,原告某墨业公司可以将其获奖证明、宣传广告支出等材料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对知名度事实予以进一步证明,便于法官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时予以充分考量。司法实践中,因不积极举证导致侵权损害赔偿额较低的情况时有出现,导致判罚不能充分发挥对侵权行为的震慑作用。
字号传承均有功 在先使用不侵权
原告马先生是中华老字号小吃品牌“恩元居”第三代传人。1956年马先生家人经营的“恩元居”饭馆经公私合营,改造为“北京市恩元居餐厅”,系被告前身。2006年马先生以“恩元居”为企业名称展开个体经营并于2009年获得“恩元居”相关商标的专用权。2013年8月被告餐厅重新开张。马先生认为该餐厅在经营场所广泛使用“恩元居”字样装修、装饰并在网络宣传中使用“老字号恩元居”的行为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认识,侵犯了马先生对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遂诉至法院。餐厅辩称,其前身系北京市宣武恩元居饭馆,2005年其经营场所被拆迁暂停营业,但餐厅从未被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故请求驳回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先生拥有的“恩元居”图文商标是建立在包括马先生和被告餐厅在内的诸多“恩元居”从业者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的基础之上的。“恩元居”商标的影响力来源于包括马先生、被告餐厅在内的“恩元居”历代经营主体对“恩元居”商标的持续使用。被告餐厅使用标识的时间早于马先生取得商标注册的时间,虽后来被告餐厅由于经营场所被拆迁导致经营处于不稳定状态,但餐厅营业执照并未被吊销,且餐厅于2013年在新址继续开展经营。被告餐厅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使用“恩元居”标识的中断。马先生无权禁止被告餐厅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恩元居”标识。
提高“老字号”商标权保护能力,不仅有利于老字号品牌延伸、转化和增值,为老字号企业未来的发展织就品牌战略安全网,更有利于传承和发扬老字号,提升中华传统文化影响力。黄秋平法官建议老字号权利人:一要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提前进行商标布局,二是使用商标时应“守界”,以原有标识和原有使用范围为限,三要提高存证意识和取证能力,保留好历史发展、后期宣传、营业数额等方面证据。四是老字号多方权利人共存情况下既要“守土”经营,又要推陈出新。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才是擦亮老字号市场品牌,维护老字号商标权益的最好“强心剂”。(戴睿狄 高天) 搜索 复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