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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带货的行为属于广告代言吗?

大同法制网 2020-5-9 11:30 1210人围观 问法

         如今,短视频流行全国,网红已成了热词,其中主播带货成了一种新的销售模式 ,对于主播带货的行为属于广告代言吗?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和义务?这样的疑问,大同法制网小法哥在此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无论品牌方是否与主播在合同中约定担任代言人,也无论是短期或长期推广,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可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同时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作推荐,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证明。

  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关系生命健康以外的商品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如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的,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和销售者一样,发布虚假广告还可能面临监管部门作出的,处广告费三倍至十倍的罚款,无法计算广告费用的甚至可能被处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或应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商品的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平台经营者对商品销售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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