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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高考作弊被判刑,其中一人仅获利100元

大同法制 2020-7-8 20:53 880人围观 问法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组织考试作弊一案并当庭宣判。

       江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高考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何某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聂某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9年高考前期,被告人何某豪在百度贴吧中,以2000元至4000元左右每科的价格,发布“助攻考试”广告并留下联系方式。不久后,广东省、山东省、贵州省等地12名考生向其缴纳“报名费”。

       随后,何某豪将上诉考生拉入其创建的“助攻考生”群,并在群里组织学习如何将手机带入考场,以及破解信号屏蔽的方法。

       2019年6月7日、8日,全国高考期间,考生通过藏在裤腰带、放置考场厕所、提前放入考场座位等方式将手机带入考场。

       考试中,考生用手机拍摄试题,并传给何某豪。何某豪伙同其同学彭某林整理好各考生的试题发送给江西某大学学生聂某武。聂某武逐一解题后,将答案再传回给何某豪,最后由何某豪将试题答案通过聊天群、彩信等方式发回考生。

       6月8日,理综考试期间,被告人何某豪、聂某武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其2人与彭某林先后在大学寝室内被抓捕归案。经查,何某豪累计收取考生费用10200元,被告人聂某武分得900元,被告人彭某林分得100元。

       3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对参与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豪及其家人已上缴全部赃款。

       看到这里,大家对高考作弊有一定了解了吗?

       其实,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我国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三个新的罪名,分别对组织考试作弊,提供试题、答案作弊,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替考”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考试作弊犯罪涉及到四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第一类是国家教育考试,像高考、考研、自考、成人高考等这类考试;第二类是中央和地方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第三类是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包括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会计师职业考试等;第四类是依照法律(其他)由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那么,这些罪名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组织考试作弊罪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陈律师: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罪

       陈律师:《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替考罪

       陈律师:替考罪顾名思义,就是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后,小瀚提醒各位考生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对于考试,没有捷径可走,只能好好学习!在此,小瀚提前预祝各位考生们都可以取得满意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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