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正在被社会广泛认同并成为共识,但像酒后挪车算不算酒驾,向饮酒者提供车辆会不会牵连自己,酒驾包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等这些法律问题,人们依然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如果不弄明白一不留神就会锒铛入狱。本期,我们编发几个案例或许可以给你带来一些启发。 ●醉酒后挪车构成危险驾驶 案例:郑某饮酒后电话联系代驾,为方便代驾师傅找到自己,便把车从酒店门口挪到路边,哪知刚开了10多米的距离,便碰到执勤交警。经检测其酒精超标,交警又将其带至某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郑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9.4mg/100ml,属醉酒驾驶。法院以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宣告缓刑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评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有以下三个核心要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通行的场所。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只要将车驶离车原位,不论行驶距离长短,都属于驾驶行为。因此,本案中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向醉酒者提供车辆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不久前,李某和周某一起吃饭喝酒,喝了酒的李某把车钥匙递给了同样喝了酒的周某,让他驾车送自己回家,孰料路上却被交警逮个正着。经检测,周某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1mg/100ml。事后,周某和李某均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周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李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评析:《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李某明知周某喝了酒,酒后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仍然将车钥匙递交给周某让其开车送自己,这实际上属于指使、教唆的性质;周某明知不能酒驾,却仍然接受李某的指使,驾车上路。显然,两人具有实施危险驾驶车辆的共同故意。同时李某实施提供车辆并指使周某驾车上路的行为,周某接受指使进而实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均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醉酒骑行超标电动车属于醉驾 案例:徐某逆向骑行电动车将陶某撞倒,报警后,交警现场对徐某进行酒精检测, 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6.7mg/100ml,系醉酒。交警部门又委托鉴定机构对肇事电动车进行鉴定,检验结果显示,该车的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分别为45公里/小时和90公斤,均高于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属于机动车范围。后经司法鉴定,陶某构成轻伤。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某拘役2个月、罚金3000元。 评析:《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的,属于电动自行车。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驱动的、最大设计时速在20km/h到50km/h之间、整车装备质量大于40kg的,以及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的两轮车辆,属于机动车范围。徐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时速和重量符合上述标准,属于机动车。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6.7mg/100ml,高于规定的80毫克/100毫升标准,显然属于醉驾。法院对其定罪判刑并无不当。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 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