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规定》完善了调查取证方式,增加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增加并细化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复制件的提取方式,对现场笔录的制作提出了要求。 《规定》修改了关于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规定,延长了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期限,增加了听证情形,登记管理机关拟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吊销登记证书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增加了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应当告知有关人员听证时间和地点以及听证笔录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四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类型,其中包括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拟限期停止活动的;拟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其他情节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规定》还增加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要求,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并规定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规定》还完善了罚没款执行的规定,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将罚款变更为罚没款。丰富了罚没款支付方式,增加了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的规定。增加了关于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申请的方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程序、告知当事人的方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