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04条扩张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使用范围,依据该规则,即便动产抵押权已经办理了登记,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权利也不受该抵押权的限制,可以对抗动产抵押权人。《有关担保的司法解释》第56条进一步对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作出了细化规定。不过,对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然有必要作出一些澄清。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在《论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一文中,对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分析,对其制度价值、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问题进行探讨。 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保护了买受人对经营人的标的物所有权的合理信赖。一方面,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有助于保护买受人对经营人享有交易标的物的完整所有权的信赖;另一方面,买受人尤其是消费者,相信从事经营的出卖人所出售的商品上不具有担保负担,才能开展正常的交易特别是消费活动。 民法典体系下,动产抵押登记能对抗第三人。但普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没有逐个查询该商品之上是否设有抵押权的习惯,而其所处的正常经营环境,也促使其合理信赖所购买的商品没有其他权利负担。正常的经营买受人规则阻断了动产抵押的追及效果,有利于实现买受人的合理预期,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交易安全。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设计初衷,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防止因为动产担保的追及,干扰人们正常的生活。实践中,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大宗购买商品,可能构成异常交易,往往被排除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之外。 一、积极构成要件 (一)买受人必须与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的出卖人从事交易 (二)买受人必须支付合理价款 (三)买受人已经取得抵押财产 (四)买受人必须构成善意 二、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排除适用情形 (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二)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三)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四)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五)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三、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法律效果 (一)阻断动产抵押权的追及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能有效阻断动产抵押权的追及。由此,抵押权人不能要求将买受人取得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并就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而正常经营买受人可以取得无负担的所有权。《有关担保的司法解释》第56条第2款扩张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适用范围,将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纳入其中。 (二)正常经营买受人取得无抵押权负担的所有权 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保护下,如果买受人符合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条件,则其可以获得无抵押权负担的所有权。 (三)正常经营买受人可以对抗各种动产抵押权人 具体而言,正常经营买受人可以对抗的动产担保权人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已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 第二,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 第三,浮动抵押中的抵押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