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 218 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 21 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 1620元、二类 1520 元、三类 1420 元、四类 1320 元,依次调整为 1700元、1600 元、 1500 元、 1400 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 9.8 元、二类 9.2 元、三类 8.6 元、四类 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 18.5 元、二类17.4 元、三类 16.3 元、四类 15.2 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