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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观察】入职交押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大同法制网 2017-10-24 21:55 1090人围观 问法


    随着招聘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充,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诈骗的案例屡见不鲜。:2016年6月20日,王某大学毕业后,通过某网站投递简历找工作。当天下午,就接到一个自称在网上看到简历,邀请其面试的某公司的电话,自称某公司主管的周某对王某进行了简单的电话面试后,让王某交了500元保证费,并告知王某7天内等信儿。2016年6月23日,周某要王某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开健康证明,王某花了280元。2016年6月27日,公司通知王某入职,但须缴纳培训费、服装费等共计1000元,王某交过钱后,公司开始以各种理由搪塞不为王某办理入职手续,10天过去了,王某打电话问对方何时入职时,公司又以维持工作秩序为由要求王某交1000元的建档费和诚信金,王某意识到自己可能遇到了网络招聘诈骗,要求公司退还所交费用,但对方公司声称已经备案,坚持不退上述费用。那么,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呢?问法网律师对此进行了逐一解答。

一、用人单位收取保证费、体检费、培训费、服装费、建档费、诚信金等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用人单位收取保证费、体检费、培训费、服装费、建档费、诚信金等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需注意的是,基于保证费、诚信金等费用所签订的协议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劳动者即便签订了类似的协议,也不受该份协议的约束,无需因此承担交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对劳动者有进行专业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另一种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一定要仔细甄别以招聘名义骗取财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若公司坚持不退费用,王某该怎么维护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若王某遭遇网络招聘诈骗,对方公司不同意退还所交费用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下,还应责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公司以各种名义收取王某费用的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需对王某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若对方诈骗数额较大,涉嫌诈骗罪的,也可以报警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对于网络招聘诈骗,某网络平台是否应对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因此,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具有基本的安全管理义务,对于一些明显违法的信息要采取过滤、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对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需要如何采取措施、采措施到什么程度等具体操作方法,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

因此,在确定网络招聘诈骗案件中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时,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①若网络平台事先审核并收取企业的费用,因对信息发布者的相关资质审核不严格给求职者带来损失的,那么网站平台存在过错,需要对王某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②若网站平台事先并不审核公司资质,那么在接到求职者投诉后,应当对发布该招聘信息的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若有证据证明网站平台对实施网络招聘诈骗公司放任不管的,网站平台存在过错,需要对王某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关于侵权责任大小的规定。

 

综上所述,求职者通过网络平台找工作的,不要轻信公司,冒然交纳保证费、体检费、培训费、服装费、建档费、诚信金等费用,一旦约定收取上述费用的行为或协议都是违法的。若不幸遭遇网络招聘诈骗的,应当及时采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报警等方式挽回损失,若网络平台在网络招聘诈骗案件中存在过错的,需对受害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编辑:大同法制网 小飞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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