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环保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受理、核发及监管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受理条件但未依法受理申请的; (二)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依法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时擅自收取费用的; (五)未依法公开排污许可相关信息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及时补办排污许可证的,由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五十七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第五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按照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了以下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会被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以下三种情形: 1、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2、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3、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二、《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以下三种情形: 1、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2、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3、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利用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等方式。 四、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3、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4、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五、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七种情形: 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3、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6、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7、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六、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以下三种情形: 1、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
3、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