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9日,周某汇款1680元,通过某网购平台向被告佰某公司购买了云香特级大红袍茶叶60盒,每盒单价为28元,总价为1662元。而当时该网购平台向外打出的宣传口号是“买特产,假一罚万!”。 周某通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认为其购买的大红袍茶叶是不合格产品,遂诉至法院,并要求:判令佰某公司退还货款1680元,并赔偿16800000元、检验费4450元,合计16806130元。 一审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茶叶进行鉴定,结论为:送鉴大红袍茶叶稀土含量不符合GB/T18745-2006标准要求(GB/T18745-2006《地理标志产品-武夷岩茶》、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技术要求为≤2.0mg,检验结果为2.3mg);感官品质不符合GB/T18745-2006武夷岩茶大红袍一级要求(测试结果为武夷岩茶大红袍二级)。 一审法官、玄武法院审判员周奇志解释,“根据消费者通常理解,商家所说的‘假一罚万’应当解释为如果佰某公司所售产品系‘假’的产品,则应按所售商品价款的一万倍进行赔偿。‘假一罚万”系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根据“假一罚万”的违约金约定则赔偿过高,佰某公司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该违约金,也符合法律规定。 周奇志认为,很多商家作出的“假一罚万”承诺而造成的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纠纷,如何处理,该案的审判判决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根据《合同法》,“假”应当从合同内容上进行理解并予以判断,“假一罚万”应当认定为违约金;而本案中,佰某公司销售的大红袍茶叶污染物含量高于国家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关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主张十倍赔偿”的规定。 最终,法院并未完全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机械地将违约金数额减少至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而是结合《食品安全法》,以十倍赔偿数额为基数上调一定比例确定违约金,既惩罚了不法商家,规范了市场秩序,又避免了机械按照商家承诺导致利益严重失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该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