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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溺水游泳池,责任在谁?

大同法制网 2020-11-14 20:47 1552人围观 视频



11月13日,一段浙江温州某婴儿馆游泳池内婴儿溺水的视频在网络上引发广泛关注。

视频中,当事人方先生的儿子和另一名婴儿在水池里游泳,水池旁站着两名妇女。这两名妇女突然抱起另一名婴儿去擦洗,水池旁就没了看护人员。还在池里的婴儿戴着游泳圈独自蹬腿,一不小心,身体从游泳圈滑出,挣扎1分钟后不再动弹。婴儿溺水后,另一名抱着孩子的妇女看到,急忙喊救人,送到医院ICU抢救,孩子才脱离危险。

店长李先生称,他们虽有责任,但已经要求必须有一名家长陪护,孩子父母没尽到陪护义务也有责任。


对此事件,大同法制网对双方责任给予法律说明。


1、母亲需尽监护义务


作为母亲,她对孩子有监护责任。在看护人员有事离开的情况下,她应尽自己的监护义务,但她没有注意,更没有尽监护义务。所以,在这个案件里,母亲是一定要承担部分责任的。


2、还有谁要担责?


在游泳馆这种可能发生危险的娱乐场所中,场内看护人员需随时监督,以防意外的发生。

这就要说到看护员的过错了,他离开岗位之前,应找自己同事过来替他看护,要保证婴儿身边有看护人员,且看护人员一定是专业的。孩子如果有任何不对劲的情况出现,专业人员可以及时发现。

从看护员的层面来讲,离开岗位是他的职务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员工有错误导致公司受到相应的损失,单位可以向员工追究责任的,这是单位与员工之间的问题,在此我们不多做讨论。

说回事件本身,由于婴儿在游泳馆溺水,游泳馆并没有对婴儿尽到安保义务。因此,在此次事件中,游泳馆应承担主要责任!


3、企业对消费者有安保义务


安保义务,全称“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大家或许觉得这些提示没有用,但这是必要的。因为它们尽到了对客户的提醒义务。如此,出现什么意外状况后,承担的责任会少一些。


4、企业应做到防患于未然


企业在尽到自己的看护、监督义务的同时,也要制定好相关规定,以防发生意外时,带给企业经济、声誉上的损害。


大同法制网友情提醒:


1. 加强安全培训:为给员工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对看护员进行严格的考核和筛选,并进行专业知识和急救等方面的培训,落实到位。


2. 购买安全保险:企业要将损失降到最低。做婴儿游泳这类行业必须购买足够的意外保险。否则,出现情况,企业将承担巨额的赔付,而投保能将这种风险降到最低。


3. 对用户进行安全警示: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专门定制警示作用的标志牌。可以对顾客有一定的提醒和引导作用,一定程度减少企业所承担责任。(视频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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