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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对食用野生动物或将加重处罚

大同法制网 2020-3-11 17:11 1643人围观 法界

野生动物可能是一些病毒的携带者和传染源,部分地方存在的“野味产业”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增加了疫情防控风险。近期,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这意味着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关于“野味产业”的反思已上升成为国家法律制度,我国由此也建立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制度。

1.禁食野生动物范围扩大

我国首部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8年进行重新修订。该部法律作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专门法律,其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是指珍贵、濒危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但是像蝙蝠、蛇、鼠等很多野生动物,由于并非珍贵、濒危物种,所以并不在该法的保护管理范围内,这些成了“野味”的主要来源,并由此催生了猎捕、交易、贩卖及加工等上下游产业。

研究与实践表明,世界多地出现的新发传染病,多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有关。世卫组织公布的人畜共患疾病有90多种,并有60%至80%的新发传染病是人畜共患的。此外,野生动物体内还存在着大量未知的病毒、细菌和寄生物。而人食用野生动物等非正常接触行为,就有可能让原本在野生动物体内携带,在野生动物间传播、变异的病毒进入人体,甚至可能在人群中传播。虽然世卫组织表示新冠病毒源头目前尚不确定,但像SARS病毒、埃博拉病毒、MERS病毒,都被证实可以通过部分野生动物传播。野生动物的商业售卖、食用,都是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

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理念已引入公共卫生与健康视角。在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法治目标。

此次全面禁食主要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确立了“凡是没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一律禁止食用”这一基本原则。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食用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基础上,《决定》新增了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此次禁止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即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原国家林业局(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00年颁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包含了约1591个物种。例如此前野味市场中较为常见的刺猬、果子狸、竹鼠、野猪、较多的蛇类等都属于“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范围。《决定》生效后,上述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均应禁食。

此次禁食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专门明确“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一部分人工饲养、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原国家林业局曾于2017年发布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包含了梅花鹿、马鹿等9种常见动物。该名录中允许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曾经也并未被法律明确禁止食用。而《决定》生效后,这其中大部分野生动物也将被禁食。

按照家畜家禽管理的动物允许食用。《决定》第三条明确了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农业部已经颁布的《中国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既包括了常见的猪、鸡、鸭、鹅、牛、马、驼、羊等常见家畜家禽,也包括了部分与原国家林业局公布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动物名单重合的梅花鹿、马鹿、非洲黑鸵鸟、雉鸡等。该目录包括了适合我国国情且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共约159个畜禽品种。

2.违反全面禁食需担更严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滥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湖南省桃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农贸市场某门面及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死体黑蛇、野猪肉、死体环颈雉、死体野兔、死体鹧鸪等野生动物,该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没收相关野生动物制品并进行了无害化填埋销毁处理,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行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涉嫌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食用而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此外,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外,《决定》进一步明确,对于违反法律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3.全面禁食需多方共同努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已经颁布实施,但实施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滥食野生动物与合法食用,以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与经济发展等的关系,既需要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引导、完善管理,也需要相关生产经营者的行业自律,更需要全民参与。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允许食用的动物范围,已经作出较为清晰的原则规定,即陆生动物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动物的人工养殖种群为可食用范围,而水生动物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为禁止食用范围。但如何准确把握这一范围对于公众来说并不容易。一方面,相关目录内容繁多,另一方面,部分动物品种存在交叉管理、重复界定现象。相关部门应当尽快调整完善相关的目录和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禁食的范围,尽快制定并公布相关标准,加大宣传普及力度,使之成为新的常识。

地方政府部门在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的同时,也可以将理念推广、引导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进行创新性结合。例如,在江苏、云南、上海、广东、浙江等地,相关部门从登记源头把关,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将“野味”“野生动物”等字样加入全省禁限用字词库,对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野味”“野生动物”等字样的依法从严控制,可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对广告中涉及“野生动物”的关键词进行严格监测,同时加强互联网相关“暗语”管理,禁止发布含有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内容的广告,不得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提供广告服务。

人们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不因一时之贪而追求野味,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消费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禽畜产品,自觉抵制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和相关制品。在发现非法贩卖等不法交易行为时,消费者应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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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黄天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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