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鲍某红与秦某山的婚姻无效。然而,此判决并未案结事了,因为走上法庭的两个男人最终的目的是争夺一笔6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妻子: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 2018年7月21日9时55分,江苏省盱眙县城市桃园公园西门发生一起交通事故,56岁的鲍某红在这次事故中去世。 警方在事发现场进行了走访和调查,调取的一段监控录像完整地记录下事故发生经过:鲍某红骑电动车从小路往主干道上走,在她驶入主干道的那一刻,被直行路上的出租车撞倒。监控视频显示,鲍某红在骑行过程中并没有回头往后看。 警方认为,电动车驾驶员鲍某红在进入道路时,未让道路内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该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涉事出租车司机夏中勇在本次事故中也有一定的责任,其没有履行减速和观察的义务。因双方均有过错,且过错行为在本起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最终,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鲍某红、夏中勇负事故同等责任。 参与事故调解的男子自称是鲍某红的丈夫,名叫秦某山。他说,自己和鲍某红是初中同学,两人于1993年结婚。由于法律意识不强,他们在结婚时只摆了酒席,而没有领取结婚证。婚后,两人外出打工。3年后,他们的女儿惠惠(化名)出生。惠惠考上大学需要办理助学贷款时,学校要求提交的众多证明材料之一是父母的结婚证。在这种情况下,2015年9月,秦某山和鲍某红到当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证。 参与事故调解的三方即出租车司机、保险公司和秦某山父女。在警方的调解下,他们达成共识:保险公司同意赔偿鲍某红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0万元。就在三方准备签字时,事情却意外发生变故—— 一名叫植某宏的男子拿着某中级人民法院的“维持夫妻关系”终审裁定书,声称鲍某红是他的妻子。 植某宏说,上学时,他与鲍某红相识。初中毕业后,植某宏务农。那时,他们家不仅在村里开小卖店,还购置了拖拉机等农用设备。20世纪80年代初,他一边务农,一边经商,很快成了众人羡慕的“万元户”。 鲍某红家因孩子多、劳动力少,生活很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媒人去鲍家给植某宏提亲,鲍某红的父母一口答应了。用现在的话说,他们的婚姻是父母包办的。 在那个年代,人们普遍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意识。植某宏和鲍某红举行了婚礼,就算是结婚了。 植某宏说,虽然夫妻间在婚后有时闹别扭,但都是小吵小闹,吵完就好了。总体来说,夫妻还算恩爱。婚后,他们有了一个儿子。上学时,鲍某红是学校的文艺骨干,喜欢唱歌、跳舞。婚后,她依旧如此,每天晚饭后都去村里的宣传队唱歌、跳舞,玩到半夜才回家。因为这事,他们夫妻没少拌嘴。 从鲍某红处,记者听到了关于他们夫妻感情的另一个版本。 鲍某红说,植某宏很老实,但性格有些古怪。婚后,鲍某红就没过过太平日子,夫妻间总吵架。鲍某红多次提出离婚,但每次都被她的父母以孩子小为由劝罢。就这样,鲍某红跟植某宏过了六七年的日子。 两任丈夫:为争夺死亡赔偿金展开角逐 1992年,鲍某红提出离婚。由于两人没有领结婚证,所谓的离婚就是鲍某红搬了出去。离婚时,鲍某红提出想要房子,但被植某宏拒绝了。一怒之下,鲍某红于1992年6月一纸诉状将植某宏告上法庭。 1992年10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准予鲍某红与植某宏离婚,婚生子由植某宏抚养……植某宏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3年3月,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法院的调解,鲍某红同意复婚。随后,她搬回了家,一家三口继续生活。然而,好景不长,复婚没多久,夫妻俩又开始闹矛盾。 1993年6月18日,植某宏忙完农活回家时发现妻子鲍某红不见了。几天后,植某宏才陆续听到消息称,鲍某红不是一人离家出走,和她同行的还有她的初中同学秦某山。秦某山和鲍某红同岁,因家庭困难一直未娶媳妇。 植某宏认为,他们夫妻闹别扭,秦某山乘虚而入。正是秦某山的第三者插足,导致他的家庭破裂。 秦某山说,1992年年底,他去菜市场买菜时碰到了鲍某红。因为是老同学,两个人闲聊起来。这时,秦某山才知道鲍某红离了婚。这让时年31岁且未婚的他看到了人生的曙光。此后,秦某山主动联系鲍某红,并流露出想和她交往的意思。一来二去,两人谈起恋爱。当初,他看到了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因此,他不认为自己是第三者插足。 1993年6月,秦某山准备去常州打工,鲍某红选择了跟着去。而后,秦某山和鲍某红一直生活在常州。秦某山在一家化工厂打工,每月工资300多元。鲍某红当保姆,每月赚100元。这些收入足够维持他们的生活。 1993年12月,植某宏作为自诉人,以鲍某红、秦某山犯重婚罪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因为找不到鲍某红,1995年8月,盱眙县人民法院对植某宏提起的自诉重婚案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 后来,鲍某红曾找过中间人,让他劝植某宏放弃这段婚姻。在中间人的劝说下,植某宏表示离婚可以,但必须赔给他一笔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因为在赔偿金额上未能协商一致,鲍某红与植某宏没有离成婚。 在秦某山看来,他与鲍某红的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毕竟两人一起生活了25年,且领取了结婚证。植某宏和秦某山互不相让,都指责对方是非法的,自己才是鲍某红的合法丈夫。 表面上看,这是一起婚姻之争;而实质上,却是一场利益之争。因为鲍某红被撞身亡后有资格拿到60万元赔偿款的,是鲍某红的合法丈夫。 法院:宣告后任丈夫婚姻无效 2019年1月,植某宏一纸诉状将秦某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宣告秦某山与鲍某红在盱眙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无效。 2019年6月,盱眙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双方剑拔弩张,针锋相对地展开辩论。 植某宏说,当初他们夫妻闹矛盾时,秦某山搅和进来,横刀夺爱。后来在家人的劝说下,鲍某红和他复了婚,他不计前嫌。可没想到,复婚后,秦某山再次破坏他的家庭,拐走了他的妻子鲍某红。此后,植某宏父子相依为命,日子过得很苦。好在儿子懂事又好学,最终考上名牌大学。儿子毕业后,在某二线城市站稳了脚跟,并结婚生子。而鲍某红则跟着秦某山颠沛流离,居无定所。 秦某山说,女儿惠惠从小学起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小升初时,惠惠考上县里的重点中学。为了陪读,2008年9月,他们一家在县城租房居住。房子很简陋,没有独立的卫生间,厨房也小得可怜。秦某山承认,因为没有一技之长,这些年靠打工也没攒下钱,平时的收入仅够吃用。不过在乡下,他还有房子。 毕竟是夫妻一场,后来看到鲍某红的日子过得比自己还难,植某宏动了恻隐之心,时不时地给她送一些东西。1993年6月,鲍某红离家出走时他才35岁,年龄不大,本可以再婚,但因始终惦记着鲍某红,所以没有再婚。2008年,鲍某红陪女儿读书时,两人又建立了联系,直到鲍某红出车祸。 车祸后,植某宏认为自己是鲍某红的丈夫,理应由他与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事宜。 经过审理,承办法官周婷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首先,鲍某红和秦某山之间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其次,若确认二者重婚,植某宏是否可以依据鲍某红和秦某山存在重婚行为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最后,鲍某红的死亡事实是否导致重婚情形的消失,如果导致,植某宏的申请能否得到支持。 ![]() 周婷法官认为,植某宏作为与鲍某红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婚姻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就鲍某红和秦某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 最终,法院认定重婚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有悖公序良俗,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重婚事实一旦发生,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绝对无效。从性质上,其不应存在阻却事由,产生从违法到合法转化的问题。因此,即使申请时重婚情形已经消失,在后的婚姻也应被宣告无效。 2019年7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宣告鲍某红与秦某山的婚姻无效。 这份判决维护了植某宏的权益,确认了他与鲍某红的婚姻关系。但该案案结却事未了,因为植某宏与秦某山所争的并不是简单的婚姻无效,而是那笔60万元的赔偿款。这笔赔偿款该如何分割呢?截至记者发稿时,对于60万元赔偿款的归属,双方仍旧争执不下。 专家说法 非婚生子女具有继承权 ![]() (方志平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或者双方死亡,生存的一方 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通过该法条可以反推,死亡本身不会是重婚事由消灭的一个原因。惠惠属于鲍某红和她的第二任登记结婚的丈夫秦某山所生的孩子,此婚姻是重婚,即无效婚姻,惠惠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一法律地位。《继承法》第十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样对待,都属于法定继承人。综观本案,包办婚姻给鲍某红的人生埋下了苦果。而为了与命运抗争,她选择离家出走,这本无可厚非。但婚姻不是儿戏,若夫妻过不下去,可以选择离婚后开始新的生活,名正言顺地结婚,而不能像鲍某红这样四处逃避。这样毁掉的有可能是两个无辜的家庭。 文字:来自《法律与生活》杂志社2019年11月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