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首个个人破产案件公告,裁定批准梁文锦重整计划,并终结梁文锦个人破产重整程序。这一案件被认为是“全国‘个人破产’第一案”。 投资失败陷入债务困境 申请破产重整获批准 今年35岁的梁文锦是一名“80后”产品结构工程师,拥有两项专利(1项外观设计和1项实用新型专利)。2018年,他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开发销售具有创新专利的蓝牙耳机产品。 2019年,当梁文锦带着开发好的产品参展,却没有获得客户资源。后重新改善、研发产品,却遭遇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其间,梁文锦通过向银行、网络贷款公司以借贷方式解决经营资金问题。梁文锦虽有技术,却不懂市场运营,加上借贷、垫资模式推高资本使用成本,导致资金枯竭,最终无法清偿借款,陷入债务困境。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得知《条例》施行的消息后,梁文锦在3月1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整。 法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负债约75万元。由于其创业失败后很快找到了工作,每月收入约2万元,且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并不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2021年5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梁文锦个人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担任梁文锦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1年6月22日,梁文锦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该草案主要有四方面内容。债权调整方案:债权本金100%清偿,除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额调整为0。债务清偿方案:偿债资金来源于两部分,债务人梁文锦及配偶的现有货币资金以及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和可能的预期外收入。普通债权人按其所持有的本金占普通破产债权本金总额的比例受偿。可预期收入和预期外收入分配方案:扣除豁免财产清单中所列的家庭最低合理费用外,剩余部分按照清偿方案进行分配,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分配,发生劳动报酬迟延支付等特殊情况可予以相应延迟。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36个月内执行完毕。 经管理人测算,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33.34%,在重整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88.73%,符合《条例》关于重整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清偿比例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豁免财产清单和重整计划草案。 7月2日,梁文锦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同日,法院裁定确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等10家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总额合计564216.91元。 法院认为,梁文锦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和表决程序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梁文锦申请批准重整计划,符合个人破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批准梁文锦重整计划;终结梁文锦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梁文锦将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在此期间,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梁文锦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不能严格执行该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个人破产”制度为债务人提供经济“重生”机会 自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以来,截至7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已收到个人破产申请615宗,7宗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该法庭庭长曹启选介绍说,个人破产程序有三种,即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破产重整实际上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了新的偿债协议,债务人的还款计划获得超过一半债权人及代表三分之二债权额的债权人的允许即可通过。 “梁文锦一案,根据债权人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只需偿还本金,免去了不断累计的利息和滞纳金。如果不这样,债务人的可支配收入可能连利息和滞纳金都还不起,债务会一直滚雪球,债务人被压垮。同时,这笔债务也可能会成为债权人的一笔烂账。重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是双赢的结果。”曹启选说。 曹启选认为,通过重整程序来解决债务人的债务问题,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有好处,有利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节约社会资源,是“共赢”的结果。他也希望申请人能够选择通过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化解清理债务问题,尽力偿债,尽快实现经济上的“再生”。 在深圳出台个人破产条例之前,我国境内只有企业方面的破产法律法规,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个人作为市场主体在破产后无法获得拯救及退出。 曹启选表示,建立符合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非一时之功,初期探索尤为艰难。“面对大量申请、复杂的债务构成等情形,配套制度欠缺,破产法庭对个人破产案件办理也是摸着石头过河。”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实践,他深切感受到,个人破产制度要加快探索推进,完善个人破产配套制度是重中之重,个人破产制度对于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帮助‘诚实而不幸’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曹启选表示,“诚实而不幸”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前提,也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诚实而不幸”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债务人申报财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调查核实、债权人会议审议、按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清偿,或者通过免责期考察,经过社会监督,法院才会裁定许可免责,认定其为“诚实且不幸”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