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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华谊”商标的惩罚性赔偿案件

大同法制网 2021-8-7 16:16 1382人围观 文摘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涉“华谊”商标的惩罚性赔偿案件。该案中,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公司)因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合法拥有的商标,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位于辽宁省本溪市的平山区时代华谊影城(以下简称时代华谊影城)、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共同诉至法院。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遂判决被告时代华谊影城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93.5万元。

  原告华谊兄弟公司诉称其享有“华谊”等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长期经营中,已在影视娱乐行业形成了与该标识及字号的唯一对应关系。自2010年6月起,该公司陆续在全国各大城市开办影院。然而,被告时代华谊影城在其经营场所及微信公众号中,大量使用“华谊”“华谊影城”等字样的标识提供观影及餐饮服务,并以“本溪华谊国际影城”的名义,在大众点评网等多个平台进行宣传、销售,影院规模较大,票房收入较高。被告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直至案件审理中仍未变更企业名称及微信公众号名称,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且在经营过程中持续通过线上、线下开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主张惩罚性赔偿4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5万元。

  被告时代华谊影城辩称,其仅将“华谊”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未将其作商标使用,且其经营时间较短,投入成本高,收益较少,不存在获利情况。同时,影院作为特殊行业,收益的取得与影院名称并无关联,故使用“华谊”并未给其带来较大的影响力及收益。

  被告汉涛公司辩称,其仅提供互联网信息展示服务,在收到通知后即对相关内容进行下线处理,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影片制作与电影放映产业上下游关系紧密,原告的涉案商标“华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其服务中使用该标识,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在浏览微信公众号、在线购票、进入影厅观影、餐饮消费时误认为其与原告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导致混淆,故其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鉴于时代华谊影城认可大众点评网上的商户信息系由其上传,且汉涛公司已按原告通知及时删除相关信息,故汉涛公司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时代华谊影城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华谊兄弟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具有明显攀附其商誉的主观恶意,且客观上造成了对公众的误导,故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除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外,因被告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还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基数,鉴于本案中原告损失及被告实际获利均难以确定,遂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本案中,被告举证了同类影城品牌特许经营的收费模式,主张以其基础加盟费用5万元至10万元计算许可使用费,原告对该收费模式及基础加盟费用予以认可,但认为商标许可使用费还应当考虑特许经营模式下票房、餐饮的提成等因素。基于原、被告的举证质证,结合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本案许可使用费为30万元,并根据被告主观故意和侵权情节确定3倍惩罚性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时代华谊影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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