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经营门窗店,被告通过原告的姐夫介绍,于2019年8月向原告订购铝合金窗子。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安装后,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铝合金窗子货款16748元,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现金后,欠11748元未付清。后经原告向被告追要,被告于2020年9月10日通过支付宝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剩余的8748元欠款被告写了一份欠条交原告,承诺于2020年10月13日18时前付3000元,剩余尾款在2020年10月18日以前全部付清。事后,被告在2020年9月14日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剩余的6748元一直未支付。原告遂起诉至姚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而且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铝合金窗子货款。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铝合金窗子货款6748元。 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务代理、法律服务、法治维权 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 线索热线:130153982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