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师德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同时,视情节轻重扣除半年、一年、一年半或两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或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辅导的; (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歧视、侮辱学生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的; (五)擅自缺课、调课或离开教育教学岗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 (六)擅自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七)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钱物,或要求学生及家长为其谋取利益的; (八)引导或组织学生到外地就读,故意散布有损教育的言论,以便牟取私利的; (九)疏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 (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的; (十一)学校领导、老师在工作时间或工作日午间有饮酒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师德行为。 第五条 凡违反师德师风规定任何一条的教师、校长、学校,在下列工作中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一)教师进修培训; (二)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评选; (三)特级教师、优秀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以及教学能手(标兵)评选; (四)教师职务职称评定和聘任; (五)学校党政领导年度考核评优; (六)学校年度教育教学工作考核评优; (七)学校年度精神文明和谐单位评比; 以上条款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六条 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可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绝或干扰调查、拒不纠正、屡教不改的,可从重、加重处分。 第七条 调查认定违反师德行为的事实及处理依据,应当告知受处理的教师,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由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违反师德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后,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解除处分。 第十三条 校长、书记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师德行为未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对单位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教师包括全市公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及特殊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教职工。本市社会力量和高校举办的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发生教职工违反师德行为的,可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教育局 (2017年9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