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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手机引发“血案”?“砍香”赌咒互殴只能各自担责!

大同法制 1970-1-1 08:00 917人围观 法界

       

      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矛盾和纠纷有多种解决途径,如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或诉讼解决。可有些人却以为,赌咒发誓就能化解矛盾。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为“砍香”赌咒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2名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 捡手机引纠纷 互打受伤

  原告杨某(反诉被告)与被告张某(反诉原告)均系出租车驾驶人。张某在罗平县火车站路口候客时,看到杨某从地上捡起一部手机,就跟高某说:“杨某发财了。”杨某认为张某到处散布谣言诬蔑自己,于2019年9月17日和18日连续2日早上见到张某就开始咒骂,张某均未回应。

  2019年9月19日7时许,张某驾驶出租车到罗平县火车站路口,将车停到杨某的出租车前,双方发生争吵。张某随即从自己所驾车辆后备厢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香和木板,“砍香”赌咒说:“如果我冤枉了杨某,我愿意承受杨某的咒骂;如果没有冤枉杨某,则杨某骂我的话由杨某自己承受。”

  张某“砍香”后,双方继续争吵并发生厮打。被他人劝开后,杨某捡起地上被砍断的香扔去打张某,张某也从自己出租车内拿出一根钢管打了杨某,双方再次打在一起,被随后赶到现场的警察制止。

  杨某到罗平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冈肌肌腱关节囊面部分撕裂伤,左侧顶部头皮血肿。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此次损伤为轻微伤。杨某住院至2019年10月31日,支付医疗费14587.84元、鉴定费800元。

  张某于当日到罗平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至2019年9月23日,支付医疗费1765.8元。

  判决 各自承担对方50%费用

  之后,2人分别到罗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张某关于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的50%即19958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由反诉被告杨某赔偿反诉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的50%即2391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释法 混合过错 各自担责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杨某认为张某到处散布自己捡到他人手机不还的谣言,损害了自己名誉,便接连2天咒骂张某。因两人未能正确处理矛盾,导致冲突升级,双方发生厮打。在被他人劝开后,双方继续争吵,杨某扔香去打张某,张某用钢管打杨某。因此,法院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属于混合过错。对于导致的打架后果,双方过错责任相当,杨某、张某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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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甘仕恩 来自: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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