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8日,投保人李某平在被告处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540元,保险合同约定的发生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8月25日0时0分0秒起至2019年8月24日23时59分59秒止。2019年3月29日下午2点多,投保人在案外人方某家上厕所时死亡。当晚7时19分,原告向被告电话告知了该起意外身亡保险事故。被告接到报案后,要求原告对投保人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原告要求被告派人来现场共同处理尸检事宜,但被告没有派人来原告家处理此事。原告也未单方面对投保人进行尸检。事后,两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险理赔申请,被告拒绝理赔。 另查明,两原告分别是投保人的妻子和儿子。 法院认为,本案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两原告作为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主张意外身故保险金,必须证明投保人的死亡系排除自身疾病原因的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可排除他杀的可能。但在未经尸检的情况下,无法准确查明投保人具体死亡原因,仅凭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投保人的死因。 关于尸检的责任问题,在现有条件下对遗体进行尸检是查出死亡原因的最科学方法,虽被告曾提议进行尸检,但原告要求被告派员参与时,被告始终未派人来处理。显而易见,这是被告怠于履行其职责所致,死亡原因无法查清的过错在于被告。被告对投保人死亡的真实死因无法查清而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不能免责,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制周报 |